來源:中國電力報 時間:2024-03-27 14:03
楊曉東
明晰用電管理規范維護穩定供電秩序。《規則》第六十六條明確“用戶受電側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進一步明確了用戶接入的基礎技術標準,有利于電網供電可靠性的提升。《規則》第三十五條則是對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需予以銷戶的具體處理流程進行明晰。
《規則》還進一步對違約用電的處置流程進行優化調整,例如第一百零四條優化了違約使用電費計算方式,把原“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繳電費,并承擔補繳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修改為“竊電用戶應當按照所竊電量補繳電費,并按照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承擔不高于應補繳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基于供用電雙方平等的角度,利用供用電合同的法律效力,讓用戶更容易理解及明晰違約使用的電費收取方式,減少不必要的投訴和爭議。
確保事故及中止供電處置流程“有依有據”。《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用戶受電側事故處理流程。例如第六十五條增加用戶發生用電事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消了供電企業在7天內協助用戶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通過地方政府部門的介入,提升用電事故的處理效率,讓用戶受電側事故處理有據可依。同時《規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供電設施產權所有者對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進一步明晰了事故責任主體。
同時,《規則》規范了供電企業可中止供電的情形,例如第六十九條刪除原須經批準方可中止供電的8種情況,修改為“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的8種情況”,并明晰拖欠電費的定義為逾期未繳付電費超過30日,經催繳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付的。其次,《規則》第七十條進一步明晰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除因故需要中止供電和可以立即中止供電的情形外,應當遵循的流程包括:在停電前3至7日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當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書規定時間實施停電。上述內容充分明晰了供電企業中止供電的程序流程,同時也保障了用戶知悉可能被中止供電的權利,提升中止供電處理規范性。(作者單位: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編輯:楊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