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報 時間:2024-01-03 14:14
——訪睿博能源智庫(RAP)中國項目研究員高馳
中國電力報記者 余璇
隨著能源轉型的不斷深化及電力資源的多樣化,確保系統供電安全變得更加復雜。如何通過調動省間電力交易靈活性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省間電力交易應如何進一步優化?對此,中能傳媒記者專訪了睿博能源智庫(RAP)中國項目研究員高馳。
中能傳媒:省間電力交易是電力供需平衡調節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省間交易市場存在哪些問題與挑戰?
高馳:目前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經營區域內,省間電力交易主要由省間現貨市場和省間中長期市場構成。
在省間中長期交易方面,電量以年度為單位進行交易,并預先分配到更小的時間單位上(如季度或月度),且實際輸送的電量必須滿足合同簽訂的電量,出現偏差就會受到偏差考核,需要繳納額外罰金。即便目前中長期合同的執行允許不同的分解方式,且可以通過跨省跨區合同交易來出售月度及月內的發電權和用電權,但交易過程仍需要幾天時間才能完成。換言之,這種較粗時間顆粒的調整方式不足以支持系統的短期(例如小時級)靈活性。
省間中長期物理合同的剛性約束和提前簽訂會放大各地對本省電力安全的顧慮,從而導致原本可以跨省利用的資源由于過分謹慎的安全考量被留在了本省。站在調度側的角度來看,調度部門必須在年初時作出決定,是否批準未來3個月的外送電量,且一旦作出決定,物理合同的剛性執行意味著這些電量會根據合同鎖定的電量被送至省外。屆時,哪怕本省電力供需形勢緊張,也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電量把電送出去。
矛盾的是,物理執行中長期合同的初衷主要是通過事先確保調度電量來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然而這一設置卻會導致系統更為僵化,稀釋系統的靈活性。靈活性資源的要求在于能夠為系統提供即時的服務,而中長期按年度簽約而后預先分解電量的做法不僅沒有辦法在靈活性上為系統作出貢獻,還會擠占原本可以用于支持系統靈活性的資源,限制省間的靈活性資源余缺共濟。
目前,一些調度中心已經認識到了物理執行的中長期合同對系統靈活性的制約,并希望通過行政手段為調度注入靈活性。南方電網區域的《南方區域跨省(區)應急調度暫行規則》提出為了保供電、保消納,調度中心可以通過應急調度的手段調整跨省跨區日前及日內計劃。該規則指出,在實施應急調度時,在“原則上,優先調減已有跨省中長期交易計劃”。換言之,這個規則的主旨可以被理解為希望通過行政手段,給目前以中長期為主的省間調度計劃增加一些靈活性。
而省間電力現貨市場方面,很適合增強系統的靈活性與安全性。2022年夏天,由于氣候干旱,四川的水電站來水量較預期有很大缺口,導致水電站通過政府間協議送浙江的電量也下降了三四成。為了補充電力缺口,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推動全省對外來電“應購盡購”。7月至8月間,浙江省從省間現貨市場收購了40億千瓦時的電量補充電力缺口,從而成功規避了大規模的停電事件。這也直接說明了,省間電力現貨市場為應對滿足尖峰負荷、提升系統靈活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目前省間現貨交易卻還有許多困難,尤其表現在省間現貨市場的交易額度仍然非常小。而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首先,省間電力現貨市場的許多規則延續了跨區域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市場的規則,也就是延續了其“富余”的本質。省間的電力調度會優先調度優先發電計劃以及其他的中長期合同,而唯有發電和輸電容量仍有富余時,才會允許將剩余量放在省間現貨市場上出售。在中長期電量仍占絕大部分交易電量的當下,這種區別對待會嚴重擠壓省間現貨市場的空間。
其次,與省間中長期交易類似,目前以安全為名的省間貿易壁壘仍然存在。《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中明確指出了“交易節點內部平衡緊張時,節點內部賣方市場主體不得在省間電力現貨交易中賣出電能”。可是何時為“電力平衡是否緊張”目前尚未有公開、透明的標準。
中能傳媒:如何解決我國目前省間交易存在的問題?
高馳:從實踐的角度來說,我國可以考慮依托目前的區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已有框架和機構設置,將區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和省間現貨市場融為一體,創造一個類似EIM(電力工程信息模型)的省間實時電能量市場。
具體而言,一是高頻率的市場出清可以直接為系統注入靈活性,讓受端可以靠EIM應對無法提前預測的小規模電力缺口。二是經過協商,允許各市場參與區域自主選擇,提前預留現貨輸電容量供省間現貨市場使用將有助于增加現貨交易額度,并打破中長期電量傳輸的擠占。換言之,正如當前中長期合同大多有“固定的”傳輸通道和容量,若省間現貨市場從其“富余”的性質中更進一步,在各省之間開設省間現貨專屬傳輸通道,會有助于省間現貨市場起到更大的作用。三是自動化的檢測流程可以科學、合理地處理各省的安全顧慮,在保證各省自身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參與市場。四是允許發電企業的閑置容量自由參與EIM,可以在增加交易額度的同時打破省間的交易壁壘。
此外,針對我國省間電力交易發展現狀,我還有以下兩點建議:
在有省內現貨市場(試)運行的省份,省間中長期電力交易和優先發電合同應使用金融合同(或稱差價合約):調度以現貨市場出清結果為準,而中長期金融合同僅作為發用雙方對沖風險的工具。脫離了物理合同,不僅可以消解送出省對固定外送電的擔憂,也可以解鎖更多電量參與省間現貨市場。
放開政府間合同和優先發電合同,允許全部可再生能源直接參與省間現貨市場,且嚴格按照經濟調度的模式來管理出清順序。政府間合同和優先發電合同的價格和調度電量都是預先決定好的,且不參與市場。這類合同雖然為保消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長此以往不僅會扭曲價格信號,還會擴大計劃電價和市場電價之間的窟窿。而關于優先發電,若所有的資源都嚴格按照經濟調度出清,可再生能源由于其邊際成本低于其他資源,自然會首先被調度,不需要用行政的方式進行優先發電調度。
目前許多討論電力體制改革的視角都是以從上到下的角度進行分析,也就是強調中央構建新框架、出臺新政策來改變現狀。然而,從下往上的角度也十分重要:如何從目前的事權劃分和利益分配出發,通過在各地區間構建新的利益合作點,讓各省有更多原動力來主動支持擴大省間電力交易的范圍。
雖然EIM市場仍無法覆蓋一個完整的區域電力市場所帶來的全面效益,然而這些建議是在現有的框架下,在短期就可以實現的漸進式改變,且各省都會因為從中受益而愿意推動進一步的區域市場化改革。從長遠來看,這種改變也會使得各省更加依賴外省的電力資源,并自然地助推在未來形成更完整的區域電力市場。當然,關于省間和省內市場的交易時序等諸多問題,在未來區域電力市場逐漸形成的過程中,也都需要得到更深入地討論。
責任編輯:楊娜
校對: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