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報 時間:2025-07-02 15:52
2024年12月,生態環境部發布2022年度全國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區域電網排放因子數據,全國平均排放因子為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時。近年來,國家共4次更新了全國平均排放因子,分別為0.5810、0.5703、0.5568和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時。新型電力系統的蓬勃發展推動了非化石燃料裝機占比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費持續提升,電網排放因子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這是能源消費低碳化轉型的重要表現。
在實現“雙碳”目標過程中,能源行業既承擔推動非電力行業電氣化轉型的責任,本身也要降低自身排放總量和強度,手段即為下游非電力行業提供較低的電網排放因子進行自身“范圍二排放”核算,但電網排放因子也不能絕對為零,這是由能源稟賦與電網安全決定的。
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我國推行綠證制度,綠證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價值的特殊性質。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生產和消費鏈條中,既包含了電能量價值,又蘊含著環境價值,本質為修復化石燃料的環境負外部性,表象為降低電網排放因子。綠證制度的實行,勢必會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從而對核算電網排放因子產生影響。
內涵與計算邏輯
電網排放因子是指使用電網中1千瓦時電力所產生的碳排放量。我國核算電網排放因子分為全國、區域和省級電網的排放因子。平均電網排放因子統計口徑為全國電網中火力發電總體碳排放量和總發電量的比值,其中,火電包括燃煤、燃氣等化石燃料發電機組(不包括生物質發電機組),區域和省級電網排放因子的統計口徑和計算方法類似,但需要考慮區域內電力送入送出情況。
與此同時,我國還存在專門用于計算減排項目的組合電網排放因子,組合電網排放因子是電量邊際排放因子(OM)和容量邊際排放因子(BM)加權平均值,與平均電網排放因子相比,組合電網排放因子中的電量邊際排放因子計算方法相同,差異在于組合電網排放因子還考量了新增高參數機組的排放強度情況,因此數據相對較低。這主要是由于數據使用的目的不同而產生的,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反映出社會平均排放水平,用于核算排放使用,而組合排放因子體現出排放的額外性和保守性原則,用于計算減排量。一般情況下,適用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即可。
從電網排放因子的計算邏輯來看,是站在全國或省級整體能源平衡視角來核算,其指標是一個能源消費后的客觀數據,反映了一段時間內電網內實際的能源消費水平和電量結構。對于扣除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電量排放因子,能源消耗不變,但整體電量的統計口徑縮小,導致排放因子上升。此排放因子是考慮了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實現以后對整體排放因子的影響,思路雖有變化但不徹底。如何將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社會價值對電網排放因子的影響納入因子核算或者因子使用還需要深入研究和明確。
避免重復計算
考慮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價值對于計算電網排放因子的主要原因在于避免重復計算。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只考慮物理能源平衡,電網排放因子下降由整體電力用戶共同享受,但個體如果采購了綠電以后,電和綠證已被個體消費,如果重復納入電量結構,導致電網排放因子下降,再由其他用戶享受,則一定程度存在重復計算的風險。
同時,CCER和綠證亦存在重復計算的可能。申報自愿減排量項目受到嚴格的方法學限制,目前可申報CCER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項目類型主要包括了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項目數量較少,影響較小。2024年8月,國家能源局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項目業主享有參加綠證交易或者申請CCER的選擇權。此制度較好地解決了綠證和CCER的重復補貼情況,厘清了兩者之間的界限,但是相關電量是否需要從電量結構中扣除仍需解決。如果未扣除,更低的排放因子也會存在重復收益情況。
目前,國際上對于綠電交易的扣除機制相對一致,歐盟的可再生能源來源擔保證書(GOs)政策,將用戶采購的綠電電量從國家的剩余電量結構中扣除,我國近兩次公布的電網排放因子中也扣除了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相比之下,歐盟的扣除方法口徑更小,默認了綠電交易電量存在重復計量問題,這也是為什么國際上對于我國綠電給予更高的認可度。
考慮適用修正
企業購買綠證的源動力來自降低自身碳排放水平,本質是選擇對自身有利的電力消費排放因子,這也構成了碳排放權市場和電力市場關聯的主要接口,是綠證效用性的直接體現。目前,綠證劃分為捆綁綠電的綠證和非捆綁綠證兩種形式。從核算的角度來說,對綠電交易中電能量從排放因子計算的時候予以扣除獲得較多認可,但對綠證交易如何參與排放因子計算尚不明確。但綠證也對應著環境價值,如果從因子核算的角度來說較困難,可以從電網排放因子使用的角度予以修正,這樣才能一定程度上既保證避免重復計算又顯示環境價值,提升企業購買綠證的積極性。
企業在使用電網排放因子核算排放時,目前可以選用的電網排放因子包括平均電網排放因子、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和扣除完市場化交易非化石燃料電量的平均排放因子。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意味著要么購買化石燃料電力,要么采購非化石燃料電力。基于此,可允許企業通過參與綠電或者綠證交易來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鼓勵企業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權益,履行社會責任。
對于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企業,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消費的火電電量、增加綠證電量和綠電電量來源占比來修正排放因子,并用于核算。以某企業為例,假設其采購了30%的綠電電量、40%的綠證電量和30%的火電電量,那么30%的綠電電量排放因子可為零,40%的綠證電量使用扣除完市場化交易非化石燃料電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最后30%的火電電量使用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即該企業修正組合排放因子計算過程為:EF=30%*0+40%*0.5856+30%*0.8325=0.4839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時。從以上計算過程來看,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如果不購買環境權益,則只能使用非化石燃料電量的平均排放因子,購買綠電或者綠證可以有效減低自身排放因子,而且區分了不同種類的環境屬性。現實中,由于綠電交易存在著物理限制,無法實現更小顆粒度的用電匹配,因此絕對零排放無法實現,只能盡可能降低排放。通過采購不同屬性的環境價值來降低排放因子,可以提升企業采購積極性,引導企業參與全球環境治理。對于未參與市場化交易的企業,由于不具備市場條件,適用平均電網排放因子進行核算。
三大建議
電網排放因子對于碳排放核算體系來說尤為重要。為準確地核算電網排放因子,促進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的有效實現,建議:
應加強國際談判、爭取互認,保證電網排放因子的核算標準與國際接軌,同時加快排放因子的更新速度,保證及時性。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即將進入實質執行階段,對于我國的綠電或者綠證消費能否用于排放因子核算還未取得一致認識。應加快我國機制電量、細顆粒度、長期PPA等綠電的規則研究,打通“電—碳”接口,提升對我國綠電的國際認可度,為出口企業降低被征收碳關稅的風險。
明確電網排放因子的統計規則。電網排放因子計算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能耗“雙控”等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引入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以后,物理電量與環境屬性并存,環境屬性實現以后,如何通過規則來避免重復計算,需要更為細致的規則支持。
明確不同電網排放因子的使用途徑。如果允許企業通過采購不同屬性的環境權益來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從而有助于提升企業綠證消費的意愿。企業參與綠電或綠證或CCER交易主要目的是降低或者中和自身排放,如果允許企業以不同方式實現減碳路徑。參與環境治理,不管自愿減排或者受管控要求,由于企業資源稟賦不同,均可以為企業提供更多的選擇,降低企業節能減碳成本。
(鄭運昌 蔡雪峰 張鑫 許志榮 作者單位: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