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 時間:2024-12-23 09:41
案例32:福建能源監管辦對某火電項目施工建設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6月25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對某火電項目開展迎峰度夏電力保供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該施工建設公司承接的某火電項目運煤系統C6棧橋彩鋼板更換項目中,存在作業現場距離0米層的高度達20米但沿鋼爬梯垂直攀登位置未設置速差保護器,鋼爬梯未設置二次保護僅依靠頂部掛鉤與鋼結構連接且該連接未牢固固定、拆除彩鋼瓦后臨邊未設置硬隔離措施等明顯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后檢查組現場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并要求該施工建設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8月15日,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10月14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11月4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施工建設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和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法定代表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33:四川能源監管辦對某水電站工程施工建設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9月18日,四川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水電站工程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工程施工建設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個別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事故隱患排查結果未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2023年9月28日,四川能源監管辦對該施工建設公司下發了《監管整改通知書》。2024年7月16日,四川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四川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34: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某新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7月26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未對4名新調入人員和4名外包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前未對4名外包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024年8月26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依法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綜合考慮該公司能夠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組工作,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甘肅能源監管辦對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