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4-03-21 15:44
夯實制度保障 維護供受電權益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營銷部副總經理 楊曉東
2月20日,國家正式頒布《供電營業規則》最新修訂版(以下簡稱《規則》修訂版),在1996年10月8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供電營業規則》基礎上,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不銜接,以及未適應黨中央決策部署、改革方向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規則》修訂版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供用電市場的配套規章,為保障供受電方合法權益,強化用電安全規范,提升供電服務質量奠定制度基礎。
強調法律法規銜接維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供電企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供電企業應當根據《民法典》相關要求,以合同為基礎與用戶建立平等的供用電關系。《規則》修訂版進一步強調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注重對用電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例如新增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按照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履行相應的服務責任”,確保了用電方享受“無差別”供電服務的權益;新增第五條“本規則應當通過供電企業的供電營業場所及各類線上服務渠道公告”,充分保障了電力用戶的知情權,有利于《規則》修訂版更好地推廣落地。
除此以外《規則》修訂版還與近年來國家優化用電營商環境工作要求作合理銜接,例如第十三條新增居民住宅供電設施一戶一表和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要求,以及第十七條新增非電網直供電電價電費規范要求,為明確“轉供電”辦理流程,規范“非電網直供電”模式下的電費收取提供了規章制度基礎,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主體相關收費行為,同時也考慮到供用電行業未來發展趨勢,保障了未來新能源汽車發展需求。第七十二條新增停電或限電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恢復供電的時間要求,則進一步為用戶及時能“用上電”提供制度保障。
明晰用電管理規范維護穩定供電秩序
近年來,供電質量及供用電安全越來越受到群眾關注,已成為供電服務滿意度的重要體現。《規則》修訂版第六十六條明確“用戶受電側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應當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或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企業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企業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戶不得擅自變動”,進一步明確了用戶接入的基礎技術標準,有利于電網供電可靠性的提升。《規則》修訂版第三十五條則是對用戶連續六個月不用電需予以銷戶的具體處理流程進行明晰,在防范用電安全風險的同時也保障了電力用戶的知情權。
《規則》修訂版還進一步對違約用電的處置流程進行優化調整,例如第一百零四條優化了違約使用電費計算方式,把原“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修改為“竊電用戶應當按照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按照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承擔不高于應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基于供用電雙方平等的角度,利用供用電合同的法律效應,讓用戶更容易理解及明晰違約使用電費的收取方式,減少不必要的投訴和爭議,有利于進一步提升違約用電查處的效率,維護穩定供電秩序。
規范供受電設施維護界面明確管理責任
供受電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目的是維護供電營業區域內正常供用電秩序、保障供電安全,及時發現和糾正供用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高電力客戶供電質量與可靠性水平。近年來,我國不斷健全完善電力領域政策法規體系,對供電企業提供服務的合規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規則》修訂版適應政策法規變化需要,依照最新法規政策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準為準則,明確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并按照“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的原則,界定供用電安全責任。
《規則》修訂版清晰闡述了供受電雙方的產權分界、維護界面及法律責任,進一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例如《規則》修訂版第五十條明確產權歸屬不明確的,則按照《規則》里規定的各個電壓等級情形確定責任分界點。其次《規則》修訂版第五十二條明確雙方施工許可條件,供電企業工程或線路維護需在用戶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作業時,應當征得用戶同意;用戶到供電企業維護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作業時,須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工作。
《規則》修訂版還對供受電雙方共同加強電能質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則》修訂版第六十一條取消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由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的規定,修改為對電能質量有異議的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技術判斷,利用專業第三方檢測機構提升電能質量檢測結果的權威性和準確性,進一步保障了用戶權利,有利于用戶電能質量的有效提升。
確保事故及中止供電處置流程“有依有據”
《規則》修訂版進一步明確了用戶受電側事故處理流程。例如第六十五條增加用戶發生用電事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取消了供電企業在七天內協助用戶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通過地方政府部門的介入,提升用電事故的處理效率,讓用戶受電側事故處理有據可依。同時《規則》修訂版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供電設施產權所有者對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進一步明晰了事故責任主體。
同時《規則》修訂版規范了供電企業可中止供電情形,例如第六十九條刪除原須經批準方可中止供電的八種情況,修改為“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的八種情況”,并明晰拖欠電費的定義為逾期未交付電費超過30日,經催交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其次《規則》修訂版第七十條,進一步明晰供電企業需對用戶停止供電時,除因故需要中止供電和可以立即中止供電的情形外,應當遵循的流程包括:在停電前三至七日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當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在停電前三十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上述內容充分明晰了供電企業中止供電的程序流程,同時也保障了用戶知悉可能被中止供電的權利,提升中止供電處理規范性。
為推動《規則》修訂版落地生效,充分發揮《規則》修訂版在夯實供受電權益方面的基礎保障作用,下一步供電企業一是要完善以《規則》修訂版為指導性文件,及時對各項工作制度進行修編完善,明確各級人員的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二是要加強宣傳推廣,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積極向用戶宣傳《規則》修訂版指導性精神以及各項規范用電要求,引導用戶積極遵守各項用電秩序。
展望未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來幾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將繼續保持剛性增長,預計到2025年,全國用電量將達到約10萬億千瓦時。《規則》修訂版的出臺,為未來我國電力供應和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提供了基礎性的規章制度支撐,進一步夯實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我國電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可靠、高效、可持續的能源保障。
責任編輯: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