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4-03-21 14:22
構建供電營業新秩序
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用電需求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監事長、法律分會會長 潘躍龍
《供電營業規則》(以下簡稱《供規》)于2月20日正式印發,將于6月1日起施行。原《供規》于1996年正式頒布實施,是《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重要的配套規章之一,是我國電力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三十年來,《供規》作為供用電雙方共同遵守的規范和準則,是維護供用電秩序的重要基礎。在本次《供規》修訂過程中,中電聯在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指導下,充分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鍵問題,組織多領域專家深度參與、論證研究,反復討論修改,為《供規》順利修訂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文從行業視角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新《供規》的發布恰逢其時
從體制發展來看,現行《供規》于1996年由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當時供電企業作為行政管理體系的一部分,部分條款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隨著電力改革縱深推進,廠網分開、主輔分離等改革措施落地,剝離了行政管理職能的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建立以供用電合同為基礎的供用電關系,更符合當下的時代背景。因而充分適應遵循民事、商事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法律法規中關于供用電關系的規定內化、完善到《供規》。
從行業發展來看,我國提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終端用能電氣化水平持續提高,分布式光伏、用戶側儲能大規模接入,能源消費方式的深刻轉變帶來了用戶類型、特性的變化。同時,電能質量、工程建設、驗收管理等國家與行業的標準迭代更新,工程自動化、電能計量采集等技術不斷升級,供電營業內容和業務規則也隨之需要發生相應變化。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修訂《供規》是在適應和滿足供用電領域新業務、新形勢、新發展要求背景下開展的。總的來說,新版《供規》內容翔實、切合實際,聚焦改革痛點,規范供用電雙方行為,具有較強的可實踐操作性,為維護供用電和諧關系、促進電力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注重與《民法典》等上位法的有序銜接
本次修訂在《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直接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訂的背景下開展,更加注重與《民法典》《反壟斷法》等相關領域上位法的銜接落實,是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電力行業落地實踐。
一是做好了與《反壟斷法》的銜接。《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差別待遇。供電企業是關系國家能源安全和國計民生的特大型國有骨干企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應當強化監管和壓實責任。因此,本次在《供規》總則中增加條款,明確規定供電企業應當無歧視對用戶提供供電服務。
二是做好了與《民法典》的銜接。當前,供用電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在供用電合同管理、違約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承擔等方面應當遵循《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明確了高度危險責任的認定原則,規定了民事主體之間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以及民事傷害責任承擔的確定原則,本次修訂按照《民法典》對責任認定進行了完善。此外,供用電合同是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載體,《供規》第八章進一步修訂了供用電合同管理規范,明確了供用電合同簽訂的依據,規定了合同變更或解除內容,并強調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相關違約責任條款,不得超出本規則規定的違約責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戶義務,減損用戶權利,并對用戶的違約使用電費設置了上限。
三是做好了與《破產法》的銜接。《破產法》對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等進行了明確,破產用戶所欠電費以及破產程序中產生的電費,屬于破產債權的范疇。本次修訂對用戶破產后清償電費、辦理業務的規定進行了完善,避免了與《破產法》相沖突。
全面體現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形勢新要求
黨的二十大強調,要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國務院頒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印發《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并以此為抓手,持續改善用電營商環境。
一是本次修訂總結固化了營商環境創新經驗做法。《供規》將壓減辦電時間、精簡辦電流程、降低辦電成本、提高供電可靠性等創新舉措固化到體制機制,有效增強電力公共服務能力與民生保障能力。在流程要件精簡方面,優化了新增、增容等辦電業務流程,落實用電報裝簡化收資要求,明確各類用戶收資標準,對于低壓用戶僅需提供用電人有效身份證件、用電地址物權證件。居民自用充電樁僅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對于高壓用戶僅需提供用電人有效身份證件、用電地址物權證件、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用電設備清單;在壓縮辦電時限方面,更新供電方案答復時限,低壓用戶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用戶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用戶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取消了對非重要電力用戶的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環節;在供電可靠性方面,加強了供電質量與安全管理,提升電能質量及連續供電能力,進一步規范中止供電的情形,將中止供電原因消除后恢復供電時長由3天壓縮至24小時;在降低辦電成本方面,明確高壓用戶的成套設備中裝有自備互感器時,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并加封,可以作為計費互感器。
二是本次修訂進一步提升了客戶辦電透明度。主動公開供電信息是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重要體現,是廣大人民群眾獲取用電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用戶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基礎。供電企業依法公開供用電相關信息,有助于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供規》總則中對應明確,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等信息。
三是本次修訂進一步規范用電報裝收費管理。全面契合優化電力營商環境新形勢、新要求,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且價格合理的用電報裝服務,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通過關聯企業向用戶收取不合理費用。落實國家取消供電貼費、電費保證金等收費項目的要求,《供規》刪除了用電報裝業務中與之有關的條款,同時明確了供電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用戶收取電能計量裝置費用,以及電能表損毀時用戶不承擔非其責任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以居住區電力保障為切入口,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用電需求
安全穩定的電力供應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礎。本次修訂聚焦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等人民群眾密切相關電力訴求,以及制約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問題,切實提高安全供電和優質服務水平,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用電需求。
一是本次修訂提高單相低壓居民、非居民接入容量標準和低壓三相四線接入容量標準。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用能電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帶來用電需求日益增長,同時我國配電網不斷升級改造,配網接入能力不斷增強。基于上述變化,《供規》將單相供電的用戶用電設備總容量提升至12千瓦,用戶用電設備總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壓三相制供電。
二是本次修訂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一戶一表”、充電設施配建要求。部分未進行戶表改造的合表用戶居民小區存在不合理用電加價、供電可靠性低等問題,嚴重影響群眾百姓生活質量和用電安全,為嚴格把控接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供電標準,《供規》明確新建居住區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標準進行建設。同時,《供規》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
三是本次修訂增加了新建居住區高層住宅雙電源配置、配電設施防洪防澇建設要求。小區電力設施是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電、放心用電的重要基礎,其中電梯、應急照明、消防設施等一級負荷的可靠供電,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供規》明確高層小區一級負荷應當采用雙重電源供電,特級負荷除雙重電源供電外,還應增設應急電源供電,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此外,居民住宅小區配用電設施屬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選址不合理、設置在地勢低洼位置,一旦發生洪澇、內澇災害,極易被淹,引發大面積居民停電,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 《供規》明確,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合理規劃確定配用電設施位置,滿足防洪防澇相關要求,設置應急移動電源接口。
首次提出電力行業協會在供用電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
近年來,電力行業協會在政府、企業和社會之間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緊緊圍繞電力工業發展改革和行業關注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推動行業企業科技創新和管理水平提高,滿足社會各界對電力保障和電能質量要求發揮積極作用。
本次在條文中首次規定了“電力行業協會推動制定供用電活動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廣供用電先進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節能減排”,更有利于中電聯引導電力行業規范有序發展,在行業規范、技術迭代、資源配置等方面科學謀劃,聚力破解改革發展難題,有序開展行業系列重大問題調研,不斷推進產業發展。
下一步,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引領和產業創新作用,更好推動供電營業規則落地執行,支撐國家部委重點問題研究工作,中電聯發揮促進電力行業協同發展的引領作用,組織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密切關注各地《供規》落實情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堅持問題導向,組織行業專家研究《供規》執行中存在問題,積極獻言獻策,助力《供規》穩妥落地。同時,加快形成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更好發揮標準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和引領性作用,助力技術創新和轉化應用,推進電力行業節能減排、綠色轉型,為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