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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電營業規則》解讀丨構建高質量規則體系 保障供用電秩序 促進用電營商環境可持續發展

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4-03-21 14:22

構建高質量規則體系 保障供用電秩序

促進用電營商環境可持續發展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副主任 唐文升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修訂頒布了《供電營業規則》(以下簡稱《供規》)。新《供規》適應電力體制改革、供用電業務發展需要,頒布實施后,將進一步促進業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公平保障市場主體權益,維護供用電秩序穩定,打造世界一流用電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努力建設法治中國,以更好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電力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行業和公用事業,電力供應與使用是電力生產活動的核心環節,要想實現“善治”,必須要有“良法”。

  《供規》作為《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重要的配套規章,是指導全國供電營業工作的基本法規,也是明確權利義務、解決業務爭議的準繩,在規范供電營業管理、建立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原《供規》自1996年頒布以來,已執行近三十年時間,期間,社會經濟環境、法律政策環境、電力市場環境、供用電業務實際都發生了巨大深刻的變化,大部分條款需要調整完善。

  新《供規》共10章110條,在結構框架方面基本保持不變,僅調整了第四章、第六章標題;在條款方面新增9條、刪減6條,修改61條,修訂幅度較大。整體來看,本次修訂妥善處理了與上位法有機銜接的問題,承接了電力體制改革、能源轉型、技術進步等新要求,適應了能源消費側用能方式的新變化,是一次系統全面、質量極高的立法創新實踐,更是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電力領域落地的重要體現,形成了更加符合發展實際的業務規則,推動了供用電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完備。

  供用電業務既關系國家能源戰略和經濟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又關系千家萬戶的電力供應和優質服務。因此,《供規》修訂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能夠更好地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保障國家政策落地,指導供電企業依法依規經營、提升服務水平,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用電行為、維護自身權益,促進電力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新《供規》適應改革變化調整供用電關系

  國家堅定不移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原《供規》中指令性、計劃性的內容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推進,供電企業行政職能被剝離,與用戶成了平等的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需要依法調整。本次修訂統籌新形勢、新要求,推動確立了適應改革發展、政策法規、行業實踐的新型供用電關系。

  一是體現了國家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的要求。電力行業網絡環節具有自然壟斷屬性,需要加強對其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監管。新《供規》在總則中提綱挈領提出要求,明確供電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并按照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和市場交易規則履行服務責任。同時,刪除了按指標供電和用電等內容表述,以及供電貼費、電能表保證金、電費保證金等已取消的壟斷性服務收費內容,增加了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規定,督促提升供電服務水平。

  二是突出了供用電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供電企業與用戶以供用電合同為基礎建立供用電關系,應當充分體現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則。新《供規》重新調整供用電關系,要求供電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交費期限、方式等事項,支持雙方通過合同約定違約責任,規范供用電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等要求。同時,新《供規》遵循民商事法律規定,完善了用戶破產后業務辦理的要求,減輕了破產分離出的新用戶電費清償責任,與《破產法》債權清償的規定相銜接,規范了按產權歸屬承擔供電設施事故責任的原則,與《民法典》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相銜接。

  三是適應供電服務特點合理確定責任范圍。供電企業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若逐一協商權利義務,勢必增加交易成本,降低服務效率。新《供規》以此為考量,以法規條文的形式明確了供電企業和用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的界限,提供了爭議解決的法定范式,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公平保護供用電雙方權益。對于電力運行事故、電壓質量問題等供電企業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繼續執行限額賠償制度,保障高度危險行業經營者的健康發展;對于電費滯納、違約用電等用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要求不得超出法定限度,避免過度增加用戶義務。

新《供規》堅持利企便民完善業務規則

  電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國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大力助企紓困,對電力行業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供用電技術快速發展,電力行業的發展環境、業務實際較原《供規》頒布之時,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次修訂結合優化營商環境、技術升級、標準迭代等新要求,以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完善了供用電業務規則,更好發揮電力基礎保障性作用。

  一是完善了業擴報裝新規則。業擴報裝是獲得電力的首要環節,人民群眾對于減環節、壓時限、降成本的期望很高。新《供規》取消了除重要用戶、居民住宅小區外其他用戶的設計審查、中間檢查,進一步精簡流程環節;壓縮了供電方案答復、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環節時限,督促供電企業提升辦電效率;將低壓單相、三相接入容量界限分別提高至12千瓦、160千瓦,降低用戶接電成本;規范了竣工檢驗業務要求,明確檢驗范圍為投運后可能影響公共安全運行的涉網設備,確定供用電雙方責任界限。

  二是完善了營業電費新規則。隨著電力市場改革加快推進,電價政策不斷優化調整,用戶對變更用電、電費結算等業務質效提出更高要求。新《供規》完善用電變更業務規則,將減容、暫停業務合并,支持用戶靈活調整生產方式,進一步規范更名、過戶、暫換、分戶、改類等業務辦理要求,增加了更改基礎檔案信息的其他變更業務,更加符合業務實際;調整了容(需)量電費折算規則、臨時用電預收電費清算規則,刪除了電費違約金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的規定,全面實行據實結算。

  三是完善了電能計量新規則。計量采集技術快速發展并推廣應用,能夠更好支持供電營業工作開展,提升作業數字化水平和作業效率。新《供規》優化了電量退補規則,明確考核表或者其他電能量測量裝置記錄可作為電量計算的依據,增強采集數據權威性;提出了電能計量應當滿足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要求,更好支撐電力現貨等市場建設;調整了計量裝置賠償責任,除因用戶原因引起的,均由供電企業承擔,減輕用戶賠償責任。

新《供規》強化民生保障提升人民群眾用電獲得感

  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是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電、放心用電的重要公共基礎設施。近年來,居住區合表用電、電動汽車充電、防洪防澇以及非電網供電價格執行等問題,成了制約人民群眾用電獲得感的重要因素。本次修訂主動回應社會關切,通過法規固化相關要求,保障剛性執行,從源頭解決民生用電問題。

  一是新增了確定新建居住區供電方式的要求。推動新建居住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及技術標準確定供電方式,能夠有效把住問題的“增量關”。新《供規》要求新建居住區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建設,避免出現合表用電小區;要求固定車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滿足直接裝表接電條件,解決居民“充電難”問題;加強了臨時用電管理,強調臨時用電不得私自改變用電類別,不得作為正式用電使用,防范新增小區“臨代正”問題。

  二是新增了新建居住區供用電設施的建設標準。新建居住區中電梯、應急照明、消防等設施的可靠供電,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新《供規》要求高層住宅一級負荷應當采用雙重電源供電,特級負荷除雙重電源供電外,還應增設應急電源供電,二級負荷宜采用雙回線路供電;要求配用電設施選址應當滿足防洪防澇要求,設置應急移動電源接口。通過以上舉措,有力保證了新建居住區供用電設施質量。

  三是新增了非電網供電價格執行和規范管理的要求。非電網供電情形中,其管理主體向供電企業申請整體報裝,建立供用電關系,并負責其內部終端用戶的管理,存在價格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新《供規》明確了管理主體應當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傳導居民階梯、峰谷分時等價格信號,引導終端用戶合理用電。并且,不得在終端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等費用,增加終端用戶負擔。

新《供規》聚焦業務實際加強供用電秩序管理

  供電營業管理業務范圍廣、涉及主體多、專業性強,關系公共安全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有體制下,各級政府是供用電秩序管理的主體,而供電企業具有人員優勢、技術優勢、渠道優勢,是行政管理的有益輔助和補充。本次修訂堅持實事求是,兼顧公共利益保護的需要和現實管理效率的可能,妥善處理了原條款與法律法規、業務實際不適應之處,維護了供用電秩序的穩定。

  一是規范了竊電查處的管理。當前,竊電行為仍然較為普遍,具有多重危害性,不僅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會影響市場主體公平結算,形成安全隱患,而竊電增加的損耗最終將轉嫁給其他用戶承擔。新《供規》結合計量采集技術進步的現實基礎,要求竊電量的確定以查實為優先,無法查實才按規則進行估算,保障公平公正;延續了“供電企業、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三級查處體系,依法依規分級追究相應責任;將違約使用電費由固定的三倍調整為不高于三倍,具體倍數可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更有利于根據違約情形、性質等因素,合理確定違約責任。

  二是規范了中止供電的管理。中止供電屬于限制用戶用電權力的行為,也是為了維護安全穩定供用電環境的最終手段,在供電企業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大背景下,相關管理要求應當清晰明確。新《供規》進一步明確了供電企業實施中止供電的業務情形,細化了履行告知義務的程序要求,指導供電企業依規開展業務;將停電或限電原因消除后,恢復供電的時間由三天壓縮至二十四小時,保障用戶合理的用電權利。

  三是加強了供用電安全的管理。國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電力作業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需要政府主管部門、供電企業、用戶等各方共同履行安全責任。新《供規》明確了發生用電事故后的處理程序,由用戶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由供電企業協助調查,厘清了各方責任;明確了交叉作業的管理要求,用戶到供電企業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作業時,須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電企業人員監護下工作。

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在于執行

  法規制度出臺后,關鍵在于落實執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最重要的實施主體之一,下一步,將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工作要求,把《供規》作為加強內部合規管理、提升供電服務水平的重要遵循,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推動新規則落地,全力保障供用電秩序穩定,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切實維護法規嚴肅性、權威性。公司將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新規則貫徹執行。系統梳理規則要求,結合公司業務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工作措施,細化明確具體業務規則,推進業務系統改造、供用電合同統一模板修訂等工作,按照最新標準更新發布相關供電服務信息,確保6月1日起全面規范執行。同時,有序開展內部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工作,將新規則、新要求予以固化,剛性執行。

  二是加強內外部宣貫解讀。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面向社會公眾做好新《供規》的宣傳解讀,幫助各方準確理解把握相關要求。對照國家能源局解讀口徑,組織公司經營區內供電企業分層分級開展內部培訓,推動供電服務一線人員盡快學習好、掌握好、運用好新的業務規則。

  三是研究新形勢新問題。加強研究能源轉型發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供用電領域提出的新要求,配合電力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協調解決好新《供規》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好推動規則落地執行。

責任編輯: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