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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 | 助力“雙碳”目標 構建中國綠色價值體系

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時間:2023-09-06 16:49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交易證書(以下簡稱證)被視為企業生產綠色電力的“電子身份證”,是二十多年來國際上推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促進綠色清潔低碳消費的通行做法。雖然證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核發機構、交易范圍、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各有特點、瑕瑜互見、難言完美,但都在努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使用,以應對氣候變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綠色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動綠色發展,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2017年開始,我國開始建立綠證制度并不斷完善健全。2017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掀開了我國綠證交易的帷幕。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將自愿認購綠證作為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補充方式之一。2021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提出: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引領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的復函》(發體改〔20211260號),同意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五年來國家不斷出臺的支持和鼓勵政策,我國證綠電交易取得了積極的進展,市場主體和社會對此都給予了高度關注和重視。

  由于新能源發展時期、發展方式、電源類型等不同,用戶側對綠色電力消費理解還不夠深入,從我國電市場運行情況看,暴露出綠色電力真正需求尚未激發、綠綠證交易需要協同、綠色電力市場與碳市場需有效銜接等一系列問題。其次,隨著新能源裝機規模的持續擴大,新能源全額保障性上網收購壓力越來越大,新能源承擔系統調節費用越來越高,要求新能源進入電力市場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如何體現可再生能源環境價值優勢,換檔升級綠電綠證市場機制,進一步發揮證在構建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低碳環境價值體系、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方面的作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近期印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以下簡稱《通知》),以此為分水嶺,開辟了建設中國綠色價值體系、推動全社會共擔能源轉型成本的“新紀元”。

創業期:電市場匍匐前行

  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增強全社會消費綠色電能意識,各國在綠證、綠電交易兩方面均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綠色電力交易分為電分離”和“電合一”兩種交易形式,前者側重金融流通,后者名義上側重物理消納,操作中二者各有優勢,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并存互補,目前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均有實踐案例。從狹義上看,前者近似國內目前的綠證交易方式。從購買方要求看,證分為自愿綠證和強制證,其中強制證通常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消納責任權重)相配套。

  政策制定至今的“創業期”,我國綠證市場取得了一系列成績。2022年,全年核發綠證2060萬個,對應電量206億千瓦時,較2021年增長135%;交易數量達到969萬個,對應電量96.9億千瓦時,較2021年增長15.8倍。截至2022年底,全國累計核發綠證約5954萬個,累計交易數量1031萬個,有力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但我國證市場建設起步較晚,市場機制還不成熟,在供給、需求、銜接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用戶側綠色消費的積極性未能得到充分激發,自愿綠證購買量少。2022年我國風電、光伏發電量達到1.19萬億千瓦時,而全年核發綠證對應電量206億千瓦時,僅占新能源發電量的1.73%

  二是綠電綠證交易需要協同。電、綠證交易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推動能源消費清潔低碳轉型的重要抓手。因此,無論是電合一”的綠電交易,還是“電分離”的綠證交易,都只是用戶獲得可再生能源消費憑證、新能源企業獲得綠色環境價值的手段。但電、綠證兩個交易市場、兩種綠色環境價格,導致用戶側對綠色環境價值的認識產生誤解,因此,需要協同兩種交易,使綠色環境權益價格趨同。

  三是綠色電力市場與碳市場銜接。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綠電交易、綠證交易和碳市場等機制,各市場間相互關聯影響,但缺乏有機銜接,尚未形成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體系。綠色消費互認體系尚未形成,綠電綠證抵扣碳排放量的方式尚未明確。電力市場和碳市場之間數據尚未實現有效交互,聯通共享、數據溯源技術有待加強。企業綠色消費的認證和獲取方式存在不同要求。

分水嶺:開辟中國綠色價值體系“新紀元”

  《通知》的印發為我國綠電制度帶來“新風”,以此為分水嶺,構建中國綠色價值體系迎來2.0時代。

  明確證是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也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與消費的唯一憑證。此次印發的《通知》明確了證適用范圍,規范證核發,健全綠證交易,擴大綠電消費,完善證應用,實現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在重新界定證定義的基礎上,重新確定了證核發機構,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證相關管理工作,并組織證核發。在綠證交易方面,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交易,后續適時拓展至國家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采取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方式進行,現階段可交易證僅可交易一次。證核發范圍已得到全面拓展,由此前的陸上風電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擴展到包括全國風電(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所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現證核發全覆蓋。

  實現可再生能源證核發全覆蓋,將為引導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應、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證將成為衡量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落實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政策、支撐能耗總量核算和能耗雙控考核、支撐綠色電力消費認證、與碳排放量核算和碳市場銜接、滿足外向型企業出口需要的重要支撐。

舶來品:國際綠證制度提供的“他山之石”

  作為國際上通行的綠色電力消費證明方式,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通常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在20多個主要國家陸續實行交易,已成為促進新能源發電市場化消納的重要手段。國際成功經驗表明,推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給予生產清潔能源的發電企業必要的經濟補償,彌補可再生能源承擔平衡責任帶來的收益下降,是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際可再生能源制度的成熟實踐,為我們構建中國綠色價值體系提供經驗借鑒。

  國際I-RECI-REC市場有兩個優勢:一是將I-REC標準化,通過一系列規章制度構建I-REC規則,形成了可行的追溯標準,購買者能夠便利地進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認證,避免雙重認定、重復計算和重復發證問題。二是應用范圍廣,包括了風、光、水、地熱、潮汐等多種發電類型,且標準可支撐任何國家和地區建立的電力屬性追溯機制,以及自愿或配額制下的綠證市場。因為未區分是否帶補貼,I-REC價格低于國際APX TIGRGO等,但自2023年起,I-REC將不再接受帶補貼項目申請。I-REC憑證上,清晰說明憑證有效期(12個月)。

  國際US-RECREC主要包括強制市場和自愿市場兩類,其中美國共有3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執行強制配額制或類似的機制。在各州配額目標下,電力供應商或公共事業供電單位要按其供電規模比例持有證。各州按自身資源稟賦差異,納入配額制考核范圍的發電類型各不相同。部分州對不同可再生能源發電類型確定了不同證履約系數,以體現該州配額對不同發電類型的差異化激勵措施。部分州對配額進行了不同程度細分,制定了相關的子配額。亞利桑那、內華達、威斯康星等州要求電力供應商必須使用電合一”的綠證完成配額,加利福尼亞州則對“電合一”與“電分離證分別設定了配額目標。

  國際GO所有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瑞士認可和實施GO制度,為可再生能源的自愿消費機制。所有GO成員國都要提供有關技術類別和發電項目信息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電量購買企業、電力用戶可進行雙邊交易,2017年前GO可在歐洲能源交易所市場進行開放交易,2017年開始只能在發電企業和買方之間進行雙邊交易,交易可跨境,可與電力銷售相互獨立。由于GO交易所受的限制電力市場交易少,歐洲GO市場一體化程度高,實質屬綠證交易。

新探索:健全中國綠證機制的發展路徑

  世界各國沒有完全一樣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綠證交易機制。我國的證自愿市場在借鑒國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需完善證相應制度的建設,發揮證更廣泛深遠的價值。

  一是通過證配額制度充分激發綠色電力需求。以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作為政策約束,推行新能源電力消費強制配額制。各省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分解落實到電力用戶,推動用戶通過參與綠電綠證交易完成指標。鼓勵國有企業、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帶頭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水平。采用強制約束方式推動高耗能企業增加綠色電力消費。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綠色電力認證體系,實現各市場間綠色低碳貢獻度互認。促進證在碳、能耗雙控、出口、產品標識等各類政策和市場場景下發揮可再生能源消費基礎憑證作用,全面擴大社會對綠色電力消費的認可度和市場需求。

  二是做好電與證及電力現貨市場的銜接。當前電合一”的綠電交易機制并不能與電力現貨市場進行有效銜接,且產生了一定量的不平衡資金費用,割裂了電力市場,同時也割裂了綠證市場。根據《關于有序推進綠色電力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821號)要求,綠電交易在成交價格中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已經把電能量與證進行分離,電合一”名存實亡,因此,應同步對綠電交易、綠證制度進行改革,綠電交易應納入綠證交易范疇,統一規范管理,將割裂的綠證市場進行融合,其電能量部分融入電力現貨市場,按照差價合約方式簽訂合同并進行結算。

  三是銜接綠色電力市場與碳市場。做好電與碳市場在數據信息、信用信息及監管監控信息方面的信息聯通。構建電分析模型,利用電力市場數據支撐主要高耗能行業的碳排放監測、核算等工作;在碳市場中,需重點處理好電力間接排放的計算問題。應及時調整電網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根據證核發和銷售情況及時調整、更新各級電網的平均排放因子。在CCER市場中,處理好證與CCER的轉化關系。控排企業可持具備轉化條件的綠證在CCER的管理機構進行登記,CCER的管理機構在與證管理機構完成相應證的核銷后再將對應的減排量賦予控排企業。加快推動綠色電力國際標準體系建設和綠證國際互認。將我國綠電獲取、綠溯源和綠電交易發展優勢轉化為國際話語權優勢,促進實現中國綠證體系的國際互認。推進在IEC《綠獲取-國際通用標準》、IEEE《基于區塊鏈的綠色電力標識應用標準》以及ITU綠電溯源相關國際標準的立項研發,力爭早日獲批發布;幫助我國企業應對歐盟邊境調節機制,為企業更好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支持。

  四是正確協調綠色與安全的關系。過分地追求綠色而忽視安全的行為是不可取的,需要統籌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負電價的出現實質是電力供需極度寬松,市場釋放出的電力價格真實信號,也同時反映出電力系統為消納新能源的極度壓力。因此,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發放證,需要統籌考慮負電價時段電力系統付出的安全成本,避免出現對該時段的新能源電力全額發放證,導致電力系統為此支付更多的安全成本。在電力市場合理運行和保障電力安全基礎上,客觀體現新能源的綠色環境價值,才能促進新能源的有序發展。

  五是發電企業加強綠證政策研究和對接跟蹤,全面推進市場化運營。針對配額制及強制購買證啟動的時機、履責主體的認定、配額指標的分配、責成本的疏導等重大問題,與政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主動尋找用戶,根據認購方的需求申請證,加快風電、光伏企業資金回籠。提前應對可再生能源配額考核,建立專門機構負責綠證交易,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學習綠證交易機制和交易規則,加快證資格申請,做好充分的綠證交易準備工作。

  激發綠色電力消費潛力、擴大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對推動全社會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意義重大。面向未來,為助力實現“雙”目標,需要更好地統籌能源安全保障與綠色轉型,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和科技攻關力度,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積極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努力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穩定充足的清潔電力。(唐俊)

  責任編輯:楊娜

  校對: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