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4-08-27 16:11
完善綠色電力生產消費機制 培育社會綠色消費氛圍意識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凡鵬飛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112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綠電交易定義、交易組織、交易方式、價格機制、合同簽訂與執行、交易結算及偏差處理、綠證核發劃轉等內容,對于完善綠電交易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系和長效機制、培育全社會綠色消費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總體來看,《通知》的核心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明確、兩個銜接、三個統一、四個規范”。
一、“一個明確”:明確綠電交易主體范圍
綠電交易自2021年開展以來,發電側參與主體主要為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各方對于分布式電源、生物質發電等能否參與綠電交易普遍關注。《通知》明確綠色電力交易涵蓋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初期以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主,后續隨著可再生能源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持續推進、各類可再生能源綠證認可度不斷增加,條件成熟后逐步納入其他可再生能源。
二、“兩個銜接”:統籌做好計劃與市場、中長期與現貨有效銜接
目前,跨省區可再生能源發電多以“點對網”“網對網”方式外送,通過送受電協議方式落實。省內來看,全國范圍內省級電力現貨市場加快推進,各地面臨如何做好綠電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銜接的問題。《通知》明確提出,鼓勵各地通過綠電交易方式落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規模計劃,滿足跨省區綠色電力消費需求。此外,為進一步做好綠電中長期交易與現貨市場銜接,《通知》提出具備條件的地區應開展分時段或帶電力曲線的綠色電力交易;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三、“三個統一”:統一綠電交易管理、組織形式和交易方式
綠電交易自啟動以來,在還原綠色環境價值、推動清潔低碳轉型、促進綠色電力消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實際開展過程中,各地綠電交易在交易規則、組織方式、價格機制等方面差異較大,部分省份仍未組織綠電交易或未實現常態化開市。《通知》提出,綠色電力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周期組織開展。組織形式方面,《通知》明確綠電交易主要包括省內和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省內綠電交易由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由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交易方式方面,《通知》提出綠電交易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交易方式,有效拓寬了用戶購買綠電渠道方式。
四、“四個規范”:規范綠電交易環境價值體現方式
與常規電力中長期交易相比,綠電交易是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綠證。如何準確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成為綠電交易開展的關鍵。《通知》規范了綠電交易中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體現方式,一是電能量部分與綠證部分分開結算,確保綠色環境價值有效體現;二是明確要求綠色電力交易中,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對交易進行限價或指定價格,避免價格干預行為;三是綠證結算對應的電量按照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確保綠證劃轉與實際綠電消費的匹配;四是明確綠電交易中綠證不得重復計算或出售,確保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唯一性。
責任編輯: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