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5-03-20 15:07
能源法保駕護航能源低碳轉型和市場建設
——專訪煤炭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經理付兆輝
中國能源新聞網記者 馮聰聰
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正式頒布,這部能源領域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從起草到落地一直備受業界關注。
當前,全球能源危機與能源轉型并存,我國的能源發展面臨諸多挑戰,能源法的出臺具有怎樣的劃時代意義?其中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信息?對推動解決當前和未來我國能源轉型進程中的矛盾問題具有哪些效力?
近日,中能傳媒記者專訪了煤炭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經理付兆輝。他表示,能源法的出臺有助于夯實能源領域法治基礎、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為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對于推動解決能源轉型過程中的矛盾問題具有深遠意義。
能源領域有了法律層面的制度保障
2014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提出了“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十年來,我國能源生產穩步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能源安全保障有力。但當前能源發展的內外部環境依然嚴峻復雜,能源領域還存在消費持續增長、結構調整尚未到位、清潔高效利用水平不高、能源市場體系不夠健全等問題,能源供給保障仍面臨一定壓力。
“能源領域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正需要一部具有戰略目標和方向的法律,為能源發展提供針對性的頂層設計和基礎性的法律支撐。”付兆輝表示,盡管我國已有煤炭、電力等一些能源領域的單行法,但在單行法基礎上制定具有統領性的能源法,對于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制定能源法也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能源領域法律制度體系、有效應對能源發展風險挑戰的固本之策。
立足我國“富煤、貧油、少氣”能源資源稟賦,能源法通盤謀劃,把能源領域各產業經過實踐檢驗后、已形成的成熟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適應能源發展新趨勢,增強前瞻性和引領性。
付兆輝告訴記者,能源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健全能源法為統領、單行法為主體、法規制度為補充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積極作用,把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作為立法主基調,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轉化為法律法規。
能源發展有了法律層面的戰略方向
能源安全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最重要的安全之一。能源法第1條就明確制定法律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能源安全戰略在國家安全戰略中的地位,明確提出能源工作堅持立足國內、多元保障、節約優先、綠色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付兆輝表示,這是能源法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為了保障能源安全,能源法提出了多處條文,在能源規劃編制、能源開發利用、節能和能源替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能源儲備和應急等方面建章立制、明確措施。
能源的低碳發展是能源法鼓勵的發展方向,是這部法律的亮點之一。隨著我國“雙碳”目標穩步推進,能耗雙控的不足也逐步顯露出來,“能耗總量控制不僅包含化石能源消費,也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消費,這樣一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其次能源消費總量中也包含了用于原料的能源消費,從科學性和產業剛性需求來看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付兆輝解釋。本次能源法第5條明確,國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他認為,這一條文很好地彌補能耗雙控顯露出的不足,更好地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雙碳”目標下,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是深入推進能源革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環。煤電用煤在全社會用煤總量占據主體地位且占比處于提升趨勢,是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關鍵環節。能源法明確,國家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根據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提高燃煤發電的調節能力。付兆輝表示,能源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煤電的角色作用,將更有利于推動煤電“三改聯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和新型能源體系的構建和完善。“這是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以及目前大量優質存量煤電機組的現狀而定,這為新能源企業與傳統能源企業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同時也為企業利用新技術改造傳統能源產業提供了機遇。”付兆輝說。
能源法總則中明確,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能源的定義和邊界,這是首次,也是能源法的重要意義。”付兆輝說,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核能、氫能等清潔低碳能源,能源法推進能源結構調整的相關條文,既覆蓋能源行業,也覆蓋消耗能源的其他眾多行業;既覆蓋重點排放單位,也覆蓋普通用戶,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推動力。
“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保駕護航,是能源法頒布的又一重大意義,換言之,我們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雙碳目標實現,推動綠色低碳轉型。”付兆輝解釋,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總量目標和比重目標,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等條文,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確立法律依據,明確了實現可再生能源目標的各方職責,有助于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
市場建設有了法律層面的保障體系
能源法把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成為法律條款,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已取得的市場化改革成果進行固化,特別是涉及電力體制改革中壟斷與競爭的邊界、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等問題。
“電力市場化改革是最好的例子。”付兆輝舉例,電力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產品,長期以來被作為政府管理的公共產品,管理手段滿足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帶來的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但電力的商品屬性一直被弱化,電力領域市場存在失靈情況。新一輪電改力圖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近幾年來,電力體制改革取得了諸多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對市場競爭秩序和價格形成機制的維護與建設依然成效不足,解決的辦法就是要建設完善能源市場。
“積極構建能源市場體系,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是能源法的又一大亮點。”付兆輝進一步表示,高效規范的全國統一能源市場體系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內容,能源法明確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強調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運營規范的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
鑒于價格信號有利于引導市場預期,能源法確立了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同時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這也是立足我國能源市場建設實際情況,為保持合理的能源價格提供的制度保障。”付兆輝說,能源法第41條區分了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提出了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最大限度地實現能源價格合理化。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