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 時間:2024-12-06 11:47
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12月2日發布《呼倫貝爾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其中提出,呼倫貝爾市將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推進燃煤鍋爐及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含電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參照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蘭屯市龍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爾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榮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
開展涉氣行業低效失效治污設施排查整治,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強化工業企業揚塵管控,粉狀物料堆場實施全封閉,重點企業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并配套高效治污設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呼倫貝爾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按照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內蒙古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內政發〔2024〕17號)要求,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持續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細顆粒物平均濃度達到17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99.4%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比率保持0.0%。氮氧化物、VOCs重點工程減排量達到自治區計劃目標要求。
二、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
(一)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自治區和我市產業規劃、產業政策、“三線一單”、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行業除外),被置換產能及配套設施關停后,新建項目方可投產。依法依規退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落后產能。認真落實水泥行業常態化錯峰生產,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市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以下均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水性、高固體分、無溶劑、粉末等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對現有使用企業制定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計劃。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市生態環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結合我市實際,按照“一企一策、分類施治”的原則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旗市區要制定涉氣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根據產業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集中供熱、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切實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環境治理水平。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防“散亂污”企業反彈。(市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能源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能源清潔高效發展
(四)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燃煤清潔高效發電和綠色低碳改造,加快傳統煤化工升級改造。實施自備燃煤機組清潔能源替代,嚴禁在政策允許的領域以外新(擴)建自備燃煤機組。全力推動新能源裝機規模,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電能在工業終端能源消費比重、煤炭消費占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自治區下達的任務要求。(市發改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燃料類煤氣發生爐。穩步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推進燃料類煤氣發生爐采用清潔能源替代。(市工信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開展燃煤鍋爐淘汰整治。推進老舊管網改造,充分釋放熱電聯產、工業余熱等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旗市區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2025年底前,海拉爾區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現役35蒸噸/小時(不含)以下燃煤鍋爐。(市生態環境局、發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能源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清潔取暖改造。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穩妥推進農村牧區居民生活、設施農牧業散煤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防止散煤復燒,實現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散煤“清零”。加強煤質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使用劣質煤行業。(市住建局、能源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交通綠色低碳轉型
(八)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優化貨物運輸方式,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車。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煤礦、火電、有色、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采用清潔方式向周邊地區輸配。到2025年,全市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增長百分比、運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區、市)外運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鐵路運輸比例達到自治區考核目標。(市交通運輸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開展成品油質量全過程管控。嚴格執行車用油品質量標準,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各旗市區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柴油車抽測,全年抽測比例不低于當地柴油車保有量的5%。(市能源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滿洲里海關等按分工負責)
(十)推動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以及火電、煤炭、建材、礦山等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新增及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實現新能源化。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持續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使用自治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平臺進行編碼登記,督促指導非道路機械所有人盡快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登記,對通過審核的機械發放環保標牌和信息采集卡,同時組織開展非道路機械排放監督抽測,抽測率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區工程機械環保編碼登記三級聯網,做到應登盡登。(市生態環境局、發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能源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在火電、煤炭、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重卡+散改集”運輸模式。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采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汽車。全面實施國VI機動車、國IV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對轄區內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嚴厲打擊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開展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戶檢查,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按時報送機動車環境執法數據,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路檢路查、入戶抽查、機構檢查、油品尿素檢查、新車檢查、遙感處罰、油氣回收檢查、非道路處罰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匯總,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到2025年,新能源和國VI排放標準貨車保有量占比、新能源及清潔能源公交車比例、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柴油貨車排放檢測合格率達到自治區下達的任務要求。(市工信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市能源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二)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強化礦山企業開采、裝卸、運輸、儲存等各環節減塵抑塵措施,有效抑制揚塵污染。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依規予以關閉。加強煤礦、煤矸石堆場火點治理,發現一處、治理一處,實現火點“動態清零”。(市自然資源局、能源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林草局、應急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加強施工工地揚塵污染管控,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揚塵防控責任,嚴格執行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建設裸地、廢舊廠區、物流園區、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綠化、硬化、清掃等防塵措施。加強工業企業揚塵污染管控,粉狀物料堆場應采取全封閉管理措施,易產塵的生產環節應加強封閉性管理。加強運輸揚塵管控、運輸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車輛采取密閉、全面苫蓋等措施,規范渣土運輸車輛通行時間和路線,嚴厲打擊運輸車輛帶泥上路、運輸途中物料遺撒、滴漏、揚散等行為,杜絕渣土車超高超載運輸。加強道路揚塵綜合治理,加大對車流量較大重要路段沖洗保潔頻次,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力爭達到30%;海拉爾區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其余旗市區達70%左右。(市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原則,因地制宜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提升秸稈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率,不斷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精準劃分秸稈禁燒范圍,并向社會公示。落實“三級”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大禁限燒區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焚燒行為。(市農牧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十五)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推進燃煤鍋爐及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含電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參照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蘭屯市龍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爾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榮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態環境局、工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涉氣行業低效失效治污設施排查整治,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強化工業企業揚塵管控,粉狀物料堆場實施全封閉,重點企業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并配套高效治污設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市生態環境局、工信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深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持續開展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摸排工作。排查整治涉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排放等無組織排放源。重點排查有機廢氣排放旁路,除保障安全生產必須保留的應急類旁路外,督促企業采取徹底拆除、切斷、物理隔離等方式對旁路予以取締。實施低效VOCs治理設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進生產工藝和高效治污設施。對裝載汽油、煤油等高揮發性化工產品的汽車罐車,推廣使用自封式快速接頭。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按照要求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督促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和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企業定期開展泄漏檢查與修復工作(LDAR)。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引導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等避開日間高溫時段進行汽油裝卸作業。加大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提升養殖業、種植業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推進種養有機結合,提高畜禽糞污利用效率。鼓勵飼養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推進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肥料深施、水肥一體化、增施有機肥等高效施肥技術。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濃度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態環境局、農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開展餐飲油煙和惡臭異味專項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設施維護和執法監管。開展惡臭異味擾民問題排查整治,群眾反映強烈、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化工、制藥、食品加工等行業結合VOCs防治,進一步實施惡臭異味深度治理。加強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處理設施重點環節惡臭異味防治。(市住建局、生態環境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十九)實施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加強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聯合會商預報機制。嚴格落實《呼倫貝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4年版)》,按照自治區要求更新減排清單,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強化聯防聯控。嚴格落實我市中心城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空氣質量未達標的旗市區要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并向社會公開。相鄰旗市區之間加強溝通協作,污染源在線監測、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等信息全面共享,開展聯防聯控和聯合交叉執法。推動額爾古納市、根河市、鄂倫春旗、莫旗、扎蘭屯市等相關旗市與大興安嶺地區漠河市、呼中區、松嶺區、加格達奇區,黑河市嫩江縣,齊齊哈爾市甘南縣、碾子山區、龍江縣等地區分別簽訂縣級跨區域合作協議,全方位多層次深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共同維護區域生態安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八、強化執法監督能力建設
(二十一)加強大氣環境監管執法。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線監測、電量監控、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提升非現場監管能力。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加強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監督執法,開展專項執法、聯合執法、交叉執法、明察暗訪,加大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和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多措并舉治理生態環境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優化調整和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加強工業和物流園區、鐵路貨場、機場、公路大氣環境監測。加強沙源區及沙塵路徑區氣象、空氣質量等監測網絡一體化建設。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林草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提升科技支撐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組建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單編制并動態更新。(市生態環境局、科技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法規標準和經濟政策
(二十四)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積極宣傳和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呼倫貝爾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使用法律制度保護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配合自治區做好《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工作。配合開展相關行業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研究。配合自治區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業績效分級技術指南。(市生態環境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強化財政金融引導。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支持,推進清潔取暖改造,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財政傾斜。對傳統產業升級、工業污染治理等領域和行業績效分級領先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市財政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能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呼倫貝爾監管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價格激勵約束機制。持續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散煤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機動車污染治理等領域。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差別化電價、所得稅抵免等各項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政策措施。減少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并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完善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聯動機制。(市發改委、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積極推動公眾參與
(二十七)完善信息公開。把信息公開作為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落實環保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加大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做好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將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依法依規列入信用記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披露企業環境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按要求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數據、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態環境局、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推動全民行動。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手段,在世界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生態日等宣傳活動中廣泛宣傳解讀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引導公眾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的健康防護。國有企業帶頭深入推進治污減排,優化工藝流程,踐行綠色低碳發展。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治共享,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選擇綠色出行方式,不斷提升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完善公眾參與和監督舉報渠道,廣泛參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責任編輯: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