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時間:2024-11-01 20:34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學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以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議案;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仲裁法修訂草案、海商法修訂草案、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學前教育法草案三審
增加保護學前兒童隱私信息等合法權益的規定
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學前教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
修改主要包括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增加鼓勵開發推廣學前教育相關作品、產品、研究成果的規定。增加保護學前兒童隱私信息等合法權益的規定。完善幼兒園教職工管理相關規定。強化對幼兒園食品安全和周邊治安的監管。支持幼兒園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
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
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
明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并公布。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防止過度開發。明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在征集、購買文物時,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增加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審
加強礦區生態修復,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
為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對建立健全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作出專門規定。完善礦業用地制度,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需求;勘查礦產資源可以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進一步加強礦區生態修復,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增加促進國際合作的規定。
能源法草案三審
強化能源供應企業的義務,明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2024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能源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包括,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增加規定能源用戶積極參與“能源需求響應”,擴大綠色能源消費。增加規定國家積極推廣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
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增加規定國家通過實行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強化能源供應企業的義務,明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并增加相關法律責任。
增加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跨省能源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完善能源主管部門處理能源爭議的協調機制。
反洗錢修訂草案三審
完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異議處理機制
2024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修改。
修改包括,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增加規定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完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異議處理機制,增加規定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異議,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分別規定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規定采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法律責任。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監督法修改
明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監督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擬作修改。
包括,完善監督工作計劃,增加規定常委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形式進行監督”的內容;明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補充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將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列入議題。細化政府債務監督,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明確執法檢查的形式,執法檢查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斷增強執法檢查的實效。增加規定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吳為)
責任編輯: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