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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印發

來源:浙江省水利廳 時間:2024-01-05 10:50

  1月4日,浙江省水利廳印發浙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的通知。據悉,該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水電工程的規劃、開發、建設、運行、技術改造和報廢等管理。潮汐、抽水蓄能等水電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全文如下:

浙江省小水電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小水電管理,保障運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實現水能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水資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水電工程的規劃、開發、建設、運行、技術改造和報廢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電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小水電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系統治理、綠色發展、安全高效、屬地負責的原則。

  (四)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小水電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小水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小水電監督管理人員,加強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和人員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小水電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五)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水電行業協會的指導,發揮小水電行業協會在政策宣貫、行業自律、技術服務、業務培訓、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規劃與建設管理

  (六)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資源調查評價,分析小水電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及產生的影響,提出和采取相應措施。

  (七)小水電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修訂,在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小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小水電發展規劃。小水電發展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并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與防洪、供水、灌溉、生態、航運和漁業需求相適應。

  (八)小水電發展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訂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九)小水電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報廢重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十)已經審批(核準)的小水電項目,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改變工程項目建設任務或者綜合利用的主次順序、工程等級、主要水文參數和成果、建設場址、大壩壩型以及改變電站總裝機容量超過10%的,應當報有審批(核準)權限的部門重新批準。

  (十一)小水電建設項目應當履行規定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十二)小水電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小水電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水利行業標準《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階段的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三、運行管理

  (十四)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本電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維護、安全運行、應急處置各項規章制度,制訂并落實應急預案和防汛措施,并嚴格執行。

  (十五)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小水電站安全負行業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小水電站安全管理責任人。

  (十六)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水電站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十七)小水電站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依法開展標準化建設。達標評級的原則、標準、內容和分級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小水電站應當服從防汛防臺抗旱調度,落實防汛安全責任人,并按照防汛要求,具備必要的通訊、交通條件,備足防汛物資、器材,有調度的水庫水電站應做好放水預警。防汛期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出現險情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水電站采取應急措施。

  在建小水電工程應當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和應急搶險預案,已投產運行的水庫水電站應當制訂水庫控運計劃,并按規定報批或備案后執行。

  (十九)小水電站的擋水建筑物具備水庫大壩、水閘特性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庫大壩、水閘運行管理規定與技術標準實施管理。

  (二十)小水電站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泄放生態流量,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開展生態流量監督管理。

  四、技術改造與報廢

  (二十一)鼓勵小水電站開展綠色改造與現代化提升,積極參與生態水電示范區建設,通過設備設施更新、智能化改造、集控中心建設、生態修復等措施,建設智能集約的現代化小水電站。

  改造提升項目可以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改造資金補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補助。

  (二十二)為改善流域性、區域性生態環境,鼓勵水庫水電站通過功能調整發揮其防洪、供水、灌溉、生態等綜合功能。

  小水電站實施功能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技術論證,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利害關系人意見,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請相關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功能調整對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十三)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小水電站,由原審批機關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注銷取水許可證,法律規定可保留取水許可證的情況除外。

  (二十四)小水電站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設施設備老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運行達不到水電站相關技術管理要求,更新改造經濟上不合理的或通過更新改造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

  2.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不合格,通過整改無法達到水電站相關技術管理要求的;

  3.已經停產,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4.遭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二十五)符合報廢條件的小水電站,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廢實施方案,按屬地管理原則,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小水電站存在安全隱患,對公共安全或者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應當報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管理權限,提出強制報廢意見,小水電站管理單位按規定組織實施。報廢方案實施后,小水電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報廢方案實施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六)對應當報廢的小水電站拒不執行報廢決定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五、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由浙江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二十八)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水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水電〔2016〕5號)同時失效。


責任編輯:張棟鈞

校對: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