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煤炭報 時間:2024-10-16 16:13
日前,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相鄰煤礦礦區優化調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優化調整相鄰煤礦礦區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同時屬于以下范圍和情形的可以申請礦界優化調整:同一央企或省屬國有煤炭集團所屬無縫相鄰的煤礦礦區、同一采礦權人無縫相鄰的煤礦礦區、同一母公司下屬子公司不同采礦權無縫相鄰的煤礦范圍確需調整的;原礦區范圍因地質構造、建設壓覆、生態退出、安全生產等原因,本礦區采礦權人無法開采或難以開采,而無縫銜接的相鄰礦區采礦權人更適宜開采的;涉及礦界調整的采礦權合法有效(不屬于引導退出煤礦);被司法查封、凍結的,需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抵押的,需經抵押權人同意。
調整優化局部礦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相鄰煤礦礦區屬于同一企業集團(含同一母公司下屬子公司采礦權的,下同)、不屬于同一采礦權人的由企業集團協調一致并出具書面意見,且不對抗第三人;礦界調整不涉及空白資源(坐標轉換形成的空白區除外);屬于央企、國有煤炭企業集團的,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明確國有資產無流失;擬調整范圍已形成越界開采事實的,已依法查處到位等。
《通知》要求,礦界調整后,礦井開采范圍與現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批準開采范圍不一致時,嚴格按現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批準范圍生產;若需擴大開采范圍時,必須按規定取得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各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礦區范圍組織采礦生產活動,不得以調整優化礦區范圍之名自行調整礦區范圍。
責任編輯: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