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時間:2024-04-16 16:45
山西陽泉潞安化工集團五礦“6·19”較大事故案例
2023年6月19日,山西省陽泉市潞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潞安集團)五礦發生一起較大事故,造成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762.75萬元。事故發生后,礦方遲報謊報。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潞安集團五礦屬正常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450萬噸/年。潞安集團晉中分公司(以下簡稱潞安晉中公司)為潞安集團下設的二級管理公司,負責潞安集團五礦日常安全監管。山西新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格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8日,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山西亞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昌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礦山施工相關資質。亞昌公司借用新格公司資質參與競標,承包潞安集團五礦主斜井滅火裝置安裝工程。
事故地點位于2#主斜井二部帶式輸送機與一部帶式輸送機轉載點處。2#主斜井斜長952m,垂深240m,巷道最大坡度15°,為機軌合一巷,共安設兩部帶式輸送機和一部提升機。
二、事故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將捆扎好的鋼管放置在帶式輸送機輸送帶上,違章騎坐在鋼管上,采用雙腿蹬踏輸送帶帶動鋼管向下滑行的方式運送鋼管,因速度失控,碰撞到下端的溜煤槽和擋煤板,造成事故發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外包單位。一是新格公司將施工資質違規出借給不具備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的亞昌公司。二是亞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未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勞動用工不規范,未與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潞安集團五礦。一是對施工單位入場把關不嚴,未審核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資質,未嚴格審查施工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情況。二是未將施工單位納入統一管理,不組織施工人員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程管控層層失守,以包代管。三是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流于形式,排查整治外包工程隱患為零;安全監督檢查缺失,日常反“三違”開展不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配備安監員,未嚴格執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3.上級公司。一是潞安集團和潞安晉中公司未認真落實對潞安集團五礦的安全管理責任,日常監督檢查力度不大、質量不高、覆蓋面不全,未能發現潞安集團五礦安全管理混亂、外包工程失管失控、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等長期存在的問題。二是潞安集團和潞安晉中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上級要求等有差距,推進視頻反“三違”進展緩慢,未嚴格督促潞安集團五礦開展生產安全綜合整治。三是潞安集團未配齊潞安集團五礦的“五職礦長”,致使該礦黨委書記長期代行礦長職責。
4.安全監管部門。陽泉市應急管理局對“五人小組”、煤礦安全監管專員配備不合理,煤礦監管執法計劃編制不符合要求,對煤礦監管執法力度不夠,日常檢查不嚴不細,未能發現潞安集團五礦長期存在的隱患問題。
四、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24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對亞昌公司總經理、新格公司法定代表人、潞安集團五礦機運區副區長等10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潞安集團五礦黨委書記、安監處長、機電副礦長等11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罰款等處分和處罰;對潞安晉中公司黨委書記、駐礦安監員等2人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亞昌公司法定代表人移交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對潞安集團五礦罰款515萬元;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吊銷新格公司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由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亞昌公司作出處理。
陜西延安延川縣新泰煤礦“8·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2023年8月21日,陜西省延安市延川縣新泰煤礦(以下簡稱新泰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19.2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新泰煤礦屬鄉鎮煤礦,2007年由2個煤礦資源整合而成,2011年開工建設,2019年9月正式投產,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年。礦井為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主水平設置在3號煤層。事發時,礦方圖紙顯示井下布置有1個綜采工作面和3個綜掘工作面,實際該礦隱瞞布置有5個采煤工作面和6個掘進工作面。
二、事故直接原因
該礦排放301盤區運輸巷密閉墻以里盲巷內瓦斯時,排出的瓦斯一部分通過N001301停采切眼,隨風流進入與之串聯的301盤區七聯巷隱瞞炮掘工作面,一部分擴散蔓延(排放瓦斯局部通風機產生“循環風”)到301盤區運輸巷移動變電硐室區域。301盤區七聯巷隱瞞炮掘工作面作業人員抽煙點火引起瓦斯爆炸,爆炸火焰逆風流傳入301盤區運輸巷密閉墻至移動變電硐室區域引起二次瓦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企業層面。一是嚴重違法違規組織生產。通過假密閉、假臺賬等方式隱瞞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能力生產;違章啟封密閉,“一風吹”排放瓦斯,瓦斯超限后繼續組織冒險作業。二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投入不足,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三是日常安全管理混亂。11處隱瞞工作面未分配風量,違規串聯通風,局部通風機循環通風;井下違規使用非防爆設備和已淘汰設備;監測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不符合要求;未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四是技術管理缺失。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及審批制度形同虛設,一張審批單多次復印、重復使用;未編制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培訓走過場,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風險辨識能力差,有些工人攜帶煙火入井。
2.部門層面。一是延川縣應急局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該礦長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隱患失管失察;對發現新泰煤礦井下使用非防爆設備等重大安全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問題未處置,駐礦監管履職不到位。二是延川縣經發局未開展煤礦生產能力專項檢查,明知新泰煤礦超能力生產,但未依法采取措施。三是延安市應急局對延川縣應急管理局存在的監管不嚴不細、專業監管技術力量不足、執法能力弱化等問題督促指導不到位。四是延安市發改委落實“三管三必須”有差距,推動全市范圍開展煤礦生產能力專項檢查工作不嚴不細,對新泰煤礦超能力生產及延川縣監管部門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問題失察。
3.政府層面。一是延川縣委、縣政府未協調配備與煤礦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業監管力量,對新泰煤礦長期隱瞞工作面、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問題失察。二是延安市委、市政府未有效督促指導下屬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四、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35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追責問責建議。其中,對新泰煤礦實際控制人、礦長、總工程師等7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新泰煤礦實際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機電礦長等13人分別給予黨紀處分、行政罰款、吊銷相關資格證等處分和處罰,執行事務合伙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延安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延川縣縣委書記、縣長等15名公職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對新泰煤礦處610萬元罰款,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責令延川縣委、縣政府向延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令延安市委、市政府向陜西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責任編輯: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