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煤炭報 時間:2023-12-27 14:03
今年以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從嚴事故調查,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非法違法行為堅決嚴懲重處,全力防范和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據了解,截至目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今年共批復結案煤礦事故87起,依法追責問責2169人,撤職或免職182人(其中礦長46名),移送司法機關35人(其中礦長3人),對2處煤礦和2名煤礦主要負責人實施“聯合懲戒”。
對較大以上煤礦涉險事故比照事故實施調查處理。2023年,共對盤城嶺、二畝溝、麥地掌、小回溝、沙坪等5起涉險事故追責問責78人,其中煤業集團追責問責12人。
以“零容忍”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事故。在開展打擊瞞報事故“大起底”工作中,共依法追責問責1500人,撤職或免職119人(其中礦長28名),移送司法機關32人(其中礦長2人)。
建立事故警示、約談工作機制。每起事故均制作原因分析三維動漫和警示教育片,免費發放至各級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并做好典型事故警示信息發布工作,督促所有礦井真正警醒,防范事故。對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縣進行分級約談,夯實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推動各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近期結案的事故典型案例如下:
一、大同煤礦集團陽方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家溝煤礦“8·24”一般機電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4日22時22分,大同煤礦集團陽方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家溝煤礦52602回風順槽回風繞道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一般機電事故,造成1人遇難。掘進隊跟班隊長違章指揮支護工操作掘進機,掘進機截割頭絞住被埋壓的風鎬風管,導致違章進入掘進機作業范圍內拖拽風管的作業人員滑倒并落入掘進機截割頭右下部,被絞傷致死。
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1.掘進隊跟班隊長因作業前未進行安全確認,違章指揮無證人員操作掘進機掃煤,導致事故發生,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支護工因在不具備掘進機操作資格的情況下,盲目聽從指揮,違章操作掘進機,導致事故發生,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山西忻州神達晉保煤業有限公司“8·12”一般運輸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2日13時10分許,山西忻州神達晉保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保煤業)13105運煤措施巷距巷口292m處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遇難。裝載機在有水的坡道上倒車運送物料過程中,車輛失控下滑將進入該區域的作業人員擠壓致死。
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裝載機司機因在駕駛裝載機運料開車前未進行安全確認,且在無人指揮情況下,違章倒車在有水的坡道上運料,車輛溜車導致事故發生,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第三方機構的處理情況:
山西豐碩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因對裝載機制動系統升級改造后沒有進行檢測檢驗并重新取得安標證書便交付晉保煤業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豐碩公司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罰款。依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編號:ABGZ-MK-04-2017-01)之規定,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撤銷其裝載機的安標證書。
三、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雙柳煤礦“4·23”一般運輸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3日6時13分許,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雙柳煤礦(以下簡稱雙柳煤礦)在主斜井下放物料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遇難、3人受傷。該礦在運輸物料過程中帶班長兼摘掛鉤工違章將擋車欄打開使其處于常開狀態,在主提升機鋼絲繩冗余量過長沒有拉緊受力的情況下,裝載物料的串車從-3°變坡點沿軌道沖入主斜井,扥展主提升鋼絲繩,崩斷與鉤頭連接的礦用高強度圓環鏈,造成跑車;跑車過程中的飛濺物擦傷井底信號硐室內的運搬隊三人,沖入井底車場的串車拋撒出的刮板運輸機鏈條和沙子將違章進入該區域的安全員砸壓致死。
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1.雙柳煤礦運搬隊副帶班長兼摘掛鉤工(事故當班主斜井井口下料的現場負責人)違章開啟主斜井井口擋車欄,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發現并制止,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雙柳煤礦運搬隊工人(事故當班調度絞車信號工)在主提升機鋼絲繩冗余量過長時,未及時給調度絞車司機發送停車信號,違反《雙柳煤礦白家也主斜井運輸作業規程》第七章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和《雙柳煤礦絞車信號工操作規程》第八條,導致事故發生,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雙柳煤礦運搬隊工人(事故當班調度絞車信號工)在主提升機鋼絲繩冗余量過長時,未及時給調度絞車司機發送停車信號,違反《雙柳煤礦白家也主斜井運輸作業規程》第七章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和《雙柳煤礦絞車信號工操作規程》第八條,導致事故發生,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1·27”較大水害事故典型案例
2023年1月27日4時38分許,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在未消除復采區域水害事故隱患的情況下安排掘進ZF1212巷,超前鉆探(長探)違反《煤礦安全規程》,逐班探測(短探)違反作業規程,前方積水未探明,危險掘進,受老空水的長期浸泡和放炮對圍巖(煤)的破壞,并疊加采場應力與水壓力耦合的影響,3#煤上部老空積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瞬間潰入工作面,造成4人遇難。
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1.董事長(礦長)、法人代表,未建立健全開拓隊安全生產責任制,重生產輕安全,壓縮探放水作業班次,探放水制度落實不到位,在ZF121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未批復、周邊采空積水未疏放干凈、隱患未排除的情況下,同意ZF1211巷、ZF1212巷掘進;2022年12月29日蘭花科創對設計批復后未及時停工排除隱患,不執行批復要求。事故發生后遲報事故。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生產副總經理在ZF121放頂煤工作面開采設計未批復、周邊采空積水未疏放干凈、隱患未排除的情況下,提前安排ZF1211巷、ZF1212巷掘進,2022年12月29日蘭花科創對設計批復后未及時停工排除隱患,不執行批復要求;安排探放水隊主要從事非探水工作,探放水隊每次探水時只派1名探水工。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防治水助理兼水文地測科科長,擅自將ZF1212巷掘進工作面最后一次探放水鉆孔超前距確定為10m,授意水文地測科長期偽造探放水驗收資料、應付上級檢查。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總工程師對防治水工作疏于管理、工作失職,不掌握1月19日ZF1212巷長探情況,探水后《準許采掘通知單》不簽字審核,且明知1月24日ZF1212巷已開展掘進作業,未采取措施制止;對長期以來存在長探不到位、長探數據造假、違規下達《準許采掘通知單》等問題放任不管,本礦探放水工作責任層層失控,防治水措施不落實。對井田范圍內水文地質及老空水掌握不清,對114勘查院編制的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地面物探報告及“三區”管理報告審查把關不嚴。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開拓隊安全副隊長工作失職,未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督促ZF1212巷掘進工作面現場人員進行短探,未制止ZF1212掘進工作面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導致透水事故的發生。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開拓隊隊長對本隊職工教育培訓不夠,不執行相關規定,無視《水文地測科通知單》(2023年1月4日)有關要求,短探制度不落實,ZF1212掘進工作面25日早班進行最后一次短探,按規定短探探眼應探7個,實際探4個,不符合設計要求;26日早班短探只探了一個頂眼,至事故發生該工作面六個班次不按規定進行短探,其中5個班次未進行短探,仍然默許現場組織生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等行為。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水文地測科技術員違反相關規定,2023年1月2日ZF1212巷掘進工作面70m處未進行物探,出具物探成果虛假報告。2023年1月19日最后一次超前探放未組織驗收。為應付上級檢查,根據科長、副科長授意長期編造虛假鉆探資料,掩蓋探放水工作不到位的事實。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安全副總經理未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對水害隱患未消除就違規開掘ZF1212巷及長期存在長探、短探工作不到位的情況未制止,對安全科工作指導、監督不力,要求不嚴,組織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探放水隊黨支部書記、隊長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不重視探水工作,安排探放水隊副隊長全權負責探水工作,主要精力抓隊內搬家倒面、采煤等工作。上任后默認每次探水只安排1名探水工隨意攜帶3個探水工定位卡現場探水的違規做法,本隊在冊96人,僅有12人持有探水資格證,只有5名探水工從事探水工作,不安排探水跟班干部現場跟班,探放水隊伍管理混亂。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0.114勘查院地質研究中心職工作為《莒山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的具體承辦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在下井后發現3#煤一采區北翼存在采空區積水的情況下,仍作出“莒山煤礦未來三年采掘范圍內不受采空區積水的影響”的結論,報告結論重大失實。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1.114勘查院地質研究中心職工未正確履行編制職責,在編制《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時,違反相關規定,未考慮到2021年強降雨對莒山煤礦采空區的影響,錯誤引用莒山煤礦2021年10月份以前的水文地質資料,且在下井后發現3#煤一采區北翼存在采空區積水的情況下,仍作出“莒山煤礦未來三年采掘范圍內不受采空區積水的影響”的錯誤結論;在編制《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煤礦防治水“三區”管理報告》時,刻意回避3#煤一采區北翼采空區積水情況,將一采區北翼劃分為可采區(包括本次事故的ZF1212巷掘進工作面),報告結論重大失實。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第三方機構的處理情況:
1.114勘查院出具重大失實的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114勘查院給予責令停業整頓30日,并處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的罰款。
2.新寶通公司出具重大失實的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新寶通公司給予責令停業整頓30日,并處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的罰款。
(以上內容由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事故調查處提供)
責任編輯:江蓬新
校對: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