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能源新聞網 時間:2025-02-10 17:48
中國能源新聞網訊 (記者白宇 見習記者王可)2月7日,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及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在增值稅政策方面的適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發布的“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等適用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以下簡稱“執行口徑”)中明確,納稅人發生碳排放權交易、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應按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配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
據悉,在2016年3月發布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進行了界定,指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備實物形態,但能夠為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這一類別涵蓋了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以及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中,“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的范疇進一步擴展到了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以及經營權等。
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口徑指出,納稅人發生碳排放權交易、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時,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配額”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即適用稅率為6%。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