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時間:2024-08-22 17:33
原標題: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8月21日,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文件提到,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等單位編制年度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要求,組織轄區內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企業開展需求響應注冊申報。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指導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推進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優先將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用戶接入負荷管理系統,2025年,實現全部10(6)千伏及以上電力用戶接入負荷管理系統,可控負荷達天津市最大負荷20%以上。
詳情如下:
關于《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的通知》(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要求,我們組織編制了《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敬請廣大電力用戶提出寶貴意見。公示期為2024年8月21日-30日
感謝您對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支持!
附:《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024年8月21日
(聯系郵箱:sgxjdlc@tj.gov.cn)
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關于能源電力安全保供決策部署,加強電力負荷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社會用電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關于推進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負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電力負荷管理,是指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升用能效率,綜合采用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對電力負荷進行調節、控制和運行優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
第四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電力負荷管理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各區電力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負荷管理組織實施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是負荷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網企業在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管理裝置安裝和運行維護、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和分析等工作。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配合實施負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建設運營電力負荷管理中心。
第二章 負荷管理中心
第七條 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天津市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運維、業務運營監控及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全流程執行,支撐電力負荷管理、應急調度指揮、虛擬電廠運營、科技創新研究和業務交流培訓等工作開展。主要負責:
(一)負責支撐制定空調負荷管理、需求響應、節約用電、虛擬電廠等市級支持政策,開展相關培訓宣貫、技術研究,開展負荷管理實驗室及實訓基地建設;
(二)負責支撐組織開展負荷資源排查、負荷模型標準制定和相關系統功能建設;
(三)負責組織開展需求響應資源全業務管理,支撐需求響應全流程實施;支撐制定天津市負荷管理預案,組織開展天津市負荷管理演練,下達有序用電通知,開展全市執行情況監測統計和執行效果評估;
(四)負責開展虛擬電廠資源管理,推進試點項目建設,開展虛擬電廠平臺和系統的建設、運維、運營;
第八條 區級電力負荷管理分中心作為區級負荷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主體,負責區級電力負荷管理措施執行全流程業務。主要負責:
(一)負責推動區級電力主管部門制定負荷資源排查、資源接入、空調管理、需求響應、節約用電等相關政策;
(二)負責組織開展負荷資源排查、負荷控制試跳、分路監測數據調試、空調負荷調控接入管理等;
(三)負責開展轄區內客戶的需求響應政策宣傳、注冊申報、協議簽訂、邀約確認和執行提醒;支撐區級負荷管理預案編制、執行方案編制和告知,開展區級負荷管理演練,開展轄區內有序用電指標落實、執行監控、效果評估等;
(四)負責市級節約用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落實,組織開展區級活動策劃宣傳,引導轄區客戶參與節電活動;
(五)負責配合開展虛擬電廠平臺及聚合資源接入業務受理、資質審核等,開展資源核查、能力校核、裝置現場安裝、用電情況現場檢查調試等;
第三章 需求響應
第九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等單位編制年度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要求,組織轄區內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企業開展需求響應注冊申報。
第十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市、區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及虛擬電廠運營商開展現場勘查,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及規定,制訂虛擬電廠接入系統方案,組織召開虛擬電廠接入系統方案評審會,并組織虛擬電廠運營商進行系統接入測試工作。
第十一條 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虛擬電廠聚合能力、調節能力和系統性能等方面開展能力校核與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測試報告應根據虛擬電廠的能力和本市電力市場準入條件,提出虛擬電廠可參與的市場交易品種。
第十二條 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組織虛擬電廠運營商簽署虛擬電廠接入合作協議,將虛擬電廠聚合用戶分路可調節資源納入負荷資源池統一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參與需求響應的各類主體可根據電力市場準入要求,自主申請注冊為合格經營主體,逐步將需求響應作為電網經濟運行常態化調節措施。
(一)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可直接向所在區的區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申請;
(二)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企業應與代理用戶簽署需求響應代理協議,由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并經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方可參與。
第十四條 市電力公司密切跟蹤電網供需形勢,根據電網供電缺口和新能源消納情況,至少提前一日向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啟動需求響應的建議,包括啟動原因、時間、規模和各區承擔指標。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開展需求響應工作。
第十五條 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邀約負荷聚合商和虛擬電廠運營企業,并完成響應申報量確認。各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參與需求響應企業名單并在執行前一日完成通知和申報量確認。
第十六條 參與用戶應按照規定在響應時段執行需求響應。需求響應實施期間,市、區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加強負荷資源動態監測。市、區兩級主管部門應對響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企業等主體的指導。
第十七條 需求響應結束后,各區負荷管理分中心開展執行情況總結,并形成報告上報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響應結果有異議的電力用戶,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同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進行核定。
第十八條 推動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有序銜接、高效協同,逐步以更多市場化方式實現需求響應。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結合轄區內需求響應資源稟賦,制定需求響應資源規模年度計劃,推動更多需求側資源進入市場。
第四章 有序用電
第十九條 市級電力主管部門按照不低于本市歷史最高負荷的30%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并下發至各區電力主管部門。區級電力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等級的基礎上制定細化方案并上報市級電力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印發有序用電方案后,應及時在政務網站公示,并指導電網企業做好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網絡、營業廳等渠道,全方面多角度開展有序用電政策宣傳和解讀。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組織相關用戶完成有序用電協議簽訂,并組織相關部門、市區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和用戶開展演練。
第二十二條 在天津電網出現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啟動有序用電。
第二十三條 區級電力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按照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的順序安排有序用電,可通過公告、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提前一天通知相關電力用戶執行有序用電措施。
第二十四條 電力用戶接到負荷調控指令后,須按照指令要求,結合實際采取降低負荷或產能、班次輪換、生產調休等方式,確保負荷調控指標執行到位。
第二十五條 市、區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密切監測跟蹤用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壓限指標執行到位。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對執行預案不力、擅自超限額用電的電力用戶,要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國家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第二十六條 區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及時匯總本區執行負荷管理的情況,于當日有序用電結束2小時內將參與用戶數、用戶負荷、用電量等信息報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當用戶同時執行需求響應、有序用電措施時,按照超出有序用電指標范圍的響應負荷計算需求響應補貼。
第五章 錯峰檢修
第二十七條 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指導轄區內區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走訪用戶并收集用戶檢修計劃,形成錯峰檢修用戶清單。
第二十八條 各區電力主管部門引導具備錯峰檢修能力的電力用戶在用電高峰期間合理安排檢修時間,以緩解電網供需壓力。
第二十九條 各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做好轄區內錯峰檢修用戶生產負荷動態監測分析和用電安全服務。各區電力主管部門指導轄區內各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滾動更新補齊集中錯峰檢修資源,推動電力用戶檢修計劃與電網錯峰需求精準適配。
第六章 系統支撐
第三十條 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指導天津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統籌推進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負荷管理系統”)建設。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應接入負荷管理系統,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優先將納入有序用電方案的用戶接入負荷管理系統,2025年,實現全部10(6)千伏及以上電力用戶接入負荷管理系統,可控負荷達天津市最大負荷20%以上。
第三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配合區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負荷資源排查,厘清企業負荷特性和生產工藝工序,實施分路監測設備安裝和受控開關改造,實現負荷資源“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負荷類型發生調整、資料變更等情況,電力用戶應及時向區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反饋。
第三十二條 各區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指導業擴新裝增容用戶通過負荷資源排查與現場勘查協同、負荷管理策略編制與客戶設計協同、負荷管理相關協議與供用電合同簽訂協同、負荷管理裝置與計量設備安裝調試協同等,做到與用戶受電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運,推進電力用戶除保安負荷以外的用電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電力主管部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應加強負荷管理系統的建設及運維。
(一)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應指導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簽訂負荷確認和接入協議,明確負荷接入規模及控制輪次。
(二)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組織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開展設備試跳(至少每兩年一次),定期開展負荷管理系統監督檢查。
(三)電網企業負責開展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和安全防護,做好負荷管理裝置的全壽命周期管理。
(四)電力用戶應配合電網企業做好負荷管理裝置等設備現場維護,按自身產權范圍出資開展建設,包括受控開關改造、負荷確認、配電線路改造、負荷管理裝置調試、系統接入等。不得將保安負荷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不得私自遷移、更改、破壞接線,由用戶自身誤操作或違規操作導致安全事故等由用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電力用戶應嚴格執行政府印發的負荷管理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對拒不簽訂協議、執行不到位或拒不執行的用戶,電網企業應配合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按照有序用電方案要求,監督用戶規范剛性執行,相關后果由用戶承擔。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區兩級電力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電力負荷管理工作體系,指導電網企業常態化開展負荷資源排查、空調負荷優化管理等工作,組織各方主體做好負荷管理實施工作。
第三十五條 電網企業做好資金、場地、人員保障,常態化、規范化運營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政府的指導下,統籌空調負荷調節、企業錯峰檢修、需求響應等措施,多措并舉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
第三十六條 電力用戶加強內部負荷管理、厘清保安負荷,將保安負荷單獨配電,配合市、區兩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做好負荷排查、負荷控制能力改造、分路監測改造等工作,不斷拓展負荷管理裝置應用場景。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二)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等各類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技術方法,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三)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是指用于對電力用戶、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開展負荷信息采集、預測分析、測試、調控、服務的軟硬件平臺,是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信息技術輔助系統,是負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實施平臺。
(四)錯峰,是指將高峰時段的用電負荷轉移到其他時段,通常不減少電能使用。
(五)避峰,是指在高峰時段削減、中斷或停止用電負荷,通常會減少電能使用。
(六)限電,是指在特定時段限制某些用戶的部分或全部 用電需求。
(七)電力缺口,是指某一時刻,用電負荷超過電力供應能力的部分。
(八)電量缺口,是指某一時段,用電量超過電力供應量的部分。
(九)負荷管理裝置,是指部署于用戶側的邊緣計算裝置可實現用電負荷數據采集存儲和分析計算、負荷調控等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各區電力主管部門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工作方案。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電力平衡預案》(津政辦發〔2011〕65號)文件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