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報 時間:2023-11-23 10:02
11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等部門印發《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明確納入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享受容量補償,補償標準按放電量計算,補償上限暫按0.35元/千瓦時,補償所需資金暫由發電側電源企業分攤。
《細則》明確了獨立儲能電站運營管理及收益模式。從交易方式來看,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和電源側獨立儲能電站均可以雙重身份參與交易,放電時作為發電企業參與交易,充電時視同電力用戶參與交易。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相應的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從容量補償來看,納入示范項目的電網側獨立儲能電站享受容量補償,補償標準按放電量計算,補償所需資金暫由發電側電源企業分攤(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電源、光伏扶貧電站),電網企業按月測算補償資金規模和各發電側電源企業分攤標準;電源側獨立儲能電站通過租賃、出售容量等其他市場化方式獲得收益,租賃費用由承租的新能源企業提供。
《細則》提出,支持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獨立或成立聯合體投資建設獨立儲能電站,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獨立儲能電站投資。鼓勵未配建儲能的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采用合建、租賃、購買等方式建設電源側獨立儲能電站。對于納入示范項目的獨立儲能電站投資主體,在補償期內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不得以出賣股份、資產租賃、分包等任何方式變更投資主體。(李東海)
責任編輯:于彤彤
校對:高慧君